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(以下简称汇成公司)诉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京都公司)商标侵权。汇成公司1994年注册了“甑流”商标,京都公司2002年以来,以“甑馏”酒名称进行出售。汇成公司认为京都公司擅自将与“甑流”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用在生产白酒的产品上,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,要求京都公司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。汇成公司的主要理由是:(1)其1994年依法注册了“甑流”商标,并使用于自己生产的酒类产品上,京都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与“甑流”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用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;(2)持有京都公司使用“京都甑馏酒”的产品和发票;(3)2003年一个类似案例法庭判决其胜诉,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03)高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。
京都公司则认为侵权根本不存在,其事实理由是(1)“甑流”属于白酒生产的通用名称:“甑流”、“甑馏”、“清流”“净流”属于北方各省对白酒原酒使用的通俗名称。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、北京市白酒协会、白酒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书籍记载,特别是编纂于1939年、1990年出版的《北京市志稿》货殖志之酒业中的介绍,都说明在白酒生产中,由甑锅蒸馏经发酵酒醅直接流出的酒度较高的原酒,在解放前京津冀地区把这种酒直接出售,并俗称“甑流”、“甑馏”、“清流”“净流”,以表示未经搀兑、质量好的高度白酒,亦是酿制白酒工艺过程的名称。既然“甑流”属于通俗名称,依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49条“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、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或者含有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”的规定,汇成公司虽然把“甑流”注册为商标,京都公司正当使用白酒的通用名称,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,毫无侵权之嫌。(2)京都”牌“京都甑馏酒”,与汇成公司注册商标“甑流”存在显著而重大的区别,二者毫无近似之处。(A)汇成公司注册商标为“甑流”文字商标;“京都公司注册商标为“京都”,文字图形组合商标。(B)汇成公司注册的“甑流”为草书两字呈右下斜形商标;京都公司“京都”牌桶装白酒名称“京都甑馏酒”是5字组成,“京都”两字为草书,“甑馏酒”三字为魏书,5字为平行排列,且为文字与图形相组合。(C)汇成公司商标为“甑流”两个字,属于绿瓶包装,瓶贴为黄色;京都公司“京都”牌“京都甑馏酒”属于桶装白酒,酒桶装潢设计为红色,上有汉字112个,112个字只有“甑”字与“甑流”商标的一个字相同,而且这个“甑”字是法定的白酒工业术语,何谈极为近似呢!(D)汇成公司的产品是2两或者半斤绿色玻璃瓶装;京都公司产品是4斤或者10斤白色塑料桶装,因外包装不是一个类别,相关公众无论从哪个角度看,都不会混淆和误认。(E)汇成公司“甑流”商标虽已注册十年有余,但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不高,找遍京城数十家商场、超市,不见“甑流”注册商标的任何一种酒;京都牌各种白酒数十个品种销往全国大部分省市和国外,京城市场更是到处可见,“京都”商标自注册以来,连续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,知名度远远高于“甑流”注册商标。(F)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“红星甑流”商标注册已获批准。可见国家商标局也不认为多字商标中有一、两个字相同即为近似。双方各持一词,谁手握有真理?“侵权”是否成立?有比较才有鉴别,有分析方能是非分明。
二、审判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、双方举证质证认为:“甑流”是一种制造白酒的工艺以及通过该工艺直接生产的产品的通用名称。因此汇成公司虽对“甑流”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,但无权禁止他人将“甑流”作为这种白酒的通俗名称使用。京都公司有权为说明商品的性质而在该商品上使用“甑馏”。京都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称为“京都甑馏酒”属于对“甑馏”的正当使用,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,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,不构成对汇成公司甑流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。汇成公司诉称京都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”。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“驳回原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35010元,由原告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负担”。汇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: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七万零二十元,由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负担”。
本案争议的焦点(1)“甑流”是否属于一种白酒的生产工艺,及白酒的通用名称;(2)“京都甑馏酒”与“甑流”是否近似。纠纷诉致法院,法院主要以双方提供法庭的证据作为判案的依据。京都公司收集整理了十三份证据证明“甑流”、“甑馏”、“净流”等属于白酒的通用名称(通俗名称),“京都甑馏酒”只是说明“京都”商标白酒的性质,汇成公司无权禁止京都公司正当使用。对于商标是否近似问题,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应片面、静止、孤立的看问题;应当进行综合、全面、辨证的分析,不能选其一字,不顾其余。汇成公司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03)高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视为至宝,片面认为京都公司会蹈北京龙泉四喜公司败诉的覆辙。汇成公司抱着胜诉的热望,同时以商标侵权起诉北京四家白酒公司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逾千万元。智者千虑,必有一失,汇成公司忽略了一个原则问题,即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,个案情况不同,诉讼结果亦会千差万别。前车之覆,后车之鉴,和谐为重,三思后行。
2006年12月26日